·
一个建议的数据公正框架
一个能够协调上述不同视角的框架必须做几件事。首先,就像Aadhaar和迁移监测系统的例子所展示的那样,它必须考虑到(大)数据系统能够区分、约束和控制的方式的新新性和复杂性。其次,它必须提供一个框架,可以考虑积极和消极的潜在的新技术——数据的能力促进努斯鲍姆和森(1993)项“人类繁荣”,形成人类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及潜在的阻碍。最后,它必须使用在社会环境中有用的原则来做到这一点,从而纠正在隐私和低收入国家相对于高收入国家的可见性价值方面正在发展的双重标准,正如Global Pulse在隐私与其他需求之间的功利平衡所表明的那样。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框架,既要考虑到被代表的需要,又要考虑到选择不参与数据收集或处理的可能性,在产生数据的技术方面保持个人自主权的需要,以及保护自己不受数据驱动的歧视的需要和挑战数据驱动的歧视的需要。这表明了一种基于三个支柱的方法:可见度、数字(dis)参与和对抗数据驱动的歧视(见图1),但它的作用不仅仅是规定哪些权利是必要的。它还必须提供与数据的政治经济学进行接触的方法,以便不仅确定什么是重要的,而且确定谁是重要的,以及它们如何与期望的结果相关联。
如图1所示,数据的元素正义提出这是故意更广泛可用的国际框架,如公平信息实践原则形成的基础信息权利在许多经合组织国家,或隐私权的各种人权仪器。这些框架是有价值的,经常有效,但他们的目标是在一个实际的问题而不是概念上的水平。这里提出的数据公正元素并没有指出应该用数据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边界,而是代表了一种超越特定领域和应用的层面上思考数据的方式,而是主要针对与人类需求相关的数据技术。
来源:https://doi.org/10.1177/20539517177363